一、背景依據
為明確和規范林地承包和林權流轉管理,切實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林業局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關于規范林業管理與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規范我縣林地承包和林權流轉管理,推廣使用國家林草局、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規范文本。
三、職責劃分
1.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規定,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和林權流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林地承包及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推廣使用國家林草局、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規范文本。在林地發包方、承包方或林權出讓方、受讓方簽訂的合同上,鄉(鎮)人民政府應確認蓋章。
2.縣林業局負責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的指導工作,使簽訂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符合規范要求。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營造林木的,要指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相關協議時,形成并提供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地籍調查材料。
3.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以及相關規定申請要件材料規范受理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同時,按照職責和審查范圍,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審查工作,做到審慎確定登記。